宠物店气味扰民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宠物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噪声污染防止措施,采取有效噪音控制手段,防止噪声扰民。
第六十三条 《环境保护法》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出噪声排放标准允许值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的;
(二)违法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的;
(三)擅自减免噪声超标排污费的;
(四)泄露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