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耳朵剪破流了好多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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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阴

5月23日,哈尔滨,晴。12点25分,我像往常一样接女朋友下班,一路上有说有笑,心情不错。可到单位后发现她神情黯然,情绪好像不是特别好。一问才知道,她早晨上班时顺便将小区里的一只小狗捞上了岸,想着说不定主人很着急,就送去物业了。哪知小狗很脏,耳朵还有伤口流血,她就用毛巾帮它清洗了一下。可没想到,到了单位刚坐下就听到楼下一阵骂声,出去一瞧,原来是小狗的主人找了过来,正冲着女朋友大喊大叫呢。

“我花钱买的小狗,你是不是得负责?”“谁跟谁负赔呀?小狗在草丛里溺死了,又不是我坑你买的。”“你不管,我管!”这样争吵了十多分钟,可对方态度特别强硬,非让我女朋友赔偿他的小狗,最后无奈之下,只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权了。

解读:

北京恒韬律师事务所的朱月玲律师认为,本案中的小狗属于谁,应分析谁对小狗的管理权有利益关系。如果小王从小狗陷落的地方捞起小狗,且小狗当时无其他任何信息的情况下,小王是该小狗的所有人。否则,小狗掉落到哪,就应认定为小狗的所有人。如本案小王所养的小狗是从小魏家庭院内的枯井中陷落的,小魏家实际占有、管理、控制这个庭院内的土地,也就是有对小犬的自然占有权,那么小魏就是小狗的所有人。

同时,朱月玲律师指出,如果小狗其实是小吕的,而小王在征得小吕的同意,明确他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后,才将小狗寄养在小魏家,这种情况,小王对小狗只能临时占有,因占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归属于小吕(即小狗的真正主人),当小吕要取回小狗时,小王应该无偿返还。

除非,小王和小吕之间形成了寄养法律关系,而小吕家的小狗走失,无法找回时,小王才有权依据保管法律关系,要求小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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