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领养宠物学生不可以?
学校以影响学生学业为理由不允许学生领养,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没有任何问题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目前对于未成年人收养人资格的认定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之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也就是说,只有上述三类人员才有资格收养,而在校学生显然不符合其中任何一类。学校以影响学生学业为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那么,是不是说学校的做法就完全合法呢?也不尽然。因为虽然法律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定情形,但该法定情形仅限于“办理结婚登记”和“收养关系”两项内容,并且必须事先征得未成年人本人同意。可见,法律是允许未成年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独立实施收养行为的。
本案中,如果同学之间互相收养属于双方家长都知晓并认可的行为,那么就不存在学校所讲的“会影响学生的学业”的问题,毕竟双方的家长都在场,所谓的“影响上学”也只是借口而已。但如果收养是单方面行为,即由一方未成年人单独与另一方签订收养协议,那么由于该行为属于依法必须经父母同意才有效的法律行为,未经过父母同意的收养协议属于可撤销合同,学校以此为名阻止学生养宠显然不能成立。
总之,如果是双方共同收养,或者单方收养并在父母知悉后同意的,学校以影响学生学业为由阻止学生领养的请求,应予支持;反之,则不应支持。